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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校為提供在校學生住宿,以期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善,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遂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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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宿舍之管理,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策畫督導,並由宿舍管理員、宿舍安全業務教官、危機處理等相關人員,配合執行下列事項:
- 一、宿舍學生之生活教育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 二、各宿舍生活自治會任務之執行與督導。
- 三、宿舍學生行為之考察與獎懲之提報。
- 四、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畫、執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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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損壞或遺失公物者,應由行為人或使用人賠償;寢室內之賠償,責任不明時由該寢室住宿同學共同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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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各宿舍實際床位之安排調整、門禁管制、設施設備管理、公共區域整潔維護,由宿舍管理員負責,並指揮工讀生協助之。 前項有修繕、保養或重置、整被規劃者,應迅速依程序向總務處申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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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各學生宿舍置舍長乙人、每樓置樓長乙人、每室置室長乙人,或依宿舍需要得增設副舍長及副樓長等相關人員,均由住宿同學選舉產生或宿舍管理員推薦經由宿舍輔導人員擇優遴定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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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如自願申請之床位不敷分配時,除因特殊原因而經核定者外,依據下列原則定其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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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住宿學生應遵守宿舍規則,按時整理日常內務,並隨時接受輔導教官、宿舍管理員或自治幹部之必要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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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患有法定傳染病、開放性肺結核、愛滋病、梅毒、或精神病嚴重致危害他人者,不得住宿;其他患有重大疾病或罕見疾病者、曾有慢性病史者均應主動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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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各寢室室長任期為一學期,其任務如下:
- 一、寢室秩序及整潔之維持。
- 二、本室公物之領用保管及繳還。
- 三、學校指定事項之執行。
- 四、代表全室同學洽商有關事宜。
- 五、寢室財產之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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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為安全、衛生、安寧、秩序之公共利益,禁止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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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宿舍公物之領用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各寢室公物由室長具領保管及繳還。
- 二、各宿舍個人使用物品由實際使用者領取保管及繳還。
- 三、具領人應於財產卡上具結,並於退宿時清點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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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學生於寒暑假離校時其私有物品應自行處理,學校無保管責任。並於學年度結束暑假開始時由生輔組自行清理丟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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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住宿生應配合清潔、點名、清查、察舖與集合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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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住校生平日外宿須提前線上請假,臨時請假須經宿舍管理員核准,長期請假應提出申請及證明文件。假日鼓勵返家團聚,須留宿者,應事先登記,並應遵守宿舍門禁及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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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寒、暑假期間除有特殊需要外,宿舍關閉,住宿學生應離校返家。
前項期間有住宿需要者,另依規定書面申請核定,並繳交費用。
前二項之啟閉期間與繳費,由生輔組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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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或依通知期限完成退宿程序,並遷離宿舍:
- 一、因畢業、結業、休學、退學、轉學而須離校者。
- 二、核定之住宿期滿者。
- 三、自願申請退宿經核定者。
- 四、有本辦法應退宿之情事或其他影響公共利益之虞者。 不依期限遷離者,管理人員得於通知後處理其物品,並懲究其強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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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學生住宿每次以第一學年為原則,住宿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請退宿者,應依生活輔導組公告退宿申請期限完成退宿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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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住宿生退宿時,得依下列各款辦理退費:(住宿日以註冊日起算)
- 一、於生活輔導組公告期限或教務處註冊組規定之註冊當日完成退宿手續者,扣除床位定金後餘額退費。
- 二、住宿期間末逾全學期1/3者,退費2/3。
- 三、住宿期間已逾1/3者,未達學期3/2者,退費3/1。
- 四、住宿期間但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之相關規定,經核定勒令退宿者,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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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自願或勒令退宿學生,應於退宿手續完成或勒令退宿確定後之次日遷離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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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違反第十條各款之住宿行為,除依照學生住宿行為規則予以扣分記錄外,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獎懲及勸導改正外,為維護整體住宿生活品質,並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理:
- 一、勒令退宿:情節嚴重者或其他類似之高危險或妨害公共利益行為者。
- 二、違規記錄扣分,得累積作為退宿評核之依據。相關規定內容由學務處邀請學生代表出席,經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之。
- 三、扣留違規物品:法定違禁物(藥)品,依法律規定辦理;其餘違規物品,通知家長領回。
- 四、賠償責任:依本校相關賠償辦法或法律規定處理。
宿舍管理員對前項之獎懲,應依情況需要,知會導師、通知學生家長,以共同督導勉勵之。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生代表,係指學生會、學生議會、學生宿舍自治會所指派之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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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已錄取為本校新學年度學生尚未正式註冊入學者,住宿於學生宿舍時,應自行辦理相關保險備查,並准用本校學生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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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為維護學生宿舍安全、安寧之住宿品質,除實施門禁管制外,並訂定住宿相關管理細則
(另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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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