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住宿行為記點規則之規定條文:
一、為維護住宿安全、衛生、安寧、秩序等公共利益及學生個人安全,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實際管理之需要,制定本規則。
二、住宿期間之違規行為,除依《學生宿舍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扣留違規物品,追究賠償責任與辦理獎懲外,依據本規則第三條規定記點,並做為下學年續住之重要參考依據,其累計達15點者,核予勒令退宿。
三、違規行為記點對照表:
項次 |
行為類型 |
扣 點 |
記錄之效力期間 |
1. |
A類 |
私自轉讓住宿權;私自進住宿舍 |
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2. |
A類 |
破壞、干擾安全管理或網路通訊系統、設施、設備 |
7~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3. |
A類 |
攀爬宿舍門窗等危險行為 |
10~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4. |
A類 |
無故欺虐、威脅、勒索他人 |
10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5. |
A類 |
於宿舍燃放鞭炮等風險行為 |
依情節7或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6. |
A類 |
儲存危險及違禁物品 |
刀械武器類:16點;
違禁藥物類:16點;
其他物品:依情節10~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7. |
A類 |
擅自帶異性進入寢室 |
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8. |
A類 |
破壞公用設施、設備 |
10~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9. |
A類 |
竊盜、強占財物、賭博、飲酒、鬥毆、打實體麻將 |
7~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10. |
A類 |
晚間10點半過後帶非住宿生進入宿舍,且擅自留宿,經勸阻不聽 |
7~16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11. |
A類 |
借予(利用)他人管制卡或密碼進出;或私自開啟安全門 |
10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12. |
A類 |
擅自接用網路通訊系統,裝置高負載電器 |
7~10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13. |
A類 |
容留流浪動物、蓄養寵物 |
10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14. |
A類 |
擅自進入他人寢室 |
7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15. |
A類 |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而涉及他人隱私者 |
4~10點 |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
16. |
B類 |
擅自更換寢室 |
5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17. |
B類 |
於寢室內煮食 |
5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18. |
B類 |
不假外宿;查舖後未經登記外出者亦同 |
4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19. |
B類 |
請假外出因故不能準時返舍,又不報告者 |
4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0. |
B類 |
違反門禁管制時間 |
4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1. |
B類 |
門禁管制時間未遵守一人一卡,直接進出宿舍者 |
5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2. |
B類 |
早上6點至晚間10點半帶非住宿生進入宿舍,經勸阻不聽 |
4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3. |
B類 |
報備工讀需深夜返回,而不於期限提示證明者,或未依核准時限返宿者 |
4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4. |
B類 |
夜間干擾公共安寧,經勸阻不聽 |
4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5. |
B類 |
寢室吵鬧妨礙公共安寧,經宿舍管理人員登記為吵鬧寢室 |
2~5點(全寢) |
當學期內有效 |
26. |
B類 |
在宿舍或寢室內吸菸,經勸阻不聽,並依學校菸害防制條例處理 |
6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7. |
B類 |
假日未經登記留宿者 |
4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8. |
B類 |
異常生活作息或不良衛生習慣,經勸阻不聽 |
2~5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29. |
B類 |
妨害他人安寧,經勸阻不聽 |
2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30. |
B類 |
向管制室借鑰匙 |
1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31. |
B類 |
未遵守垃圾分類或於公共區域丟棄私人垃圾 |
5點 |
當學期內有效 |
以上各項行為得視情節輕重,除扣點外並可處以愛宿服務一至六小時,如不進行愛宿服務,針對原條文加重處分。
四、可抵銷之優良行為記點:下列對宿舍安全、衛生、安寧、秩序等公共利益有促進作用之優良行為,得於效力期間內,抵銷前條B類違規行為之扣點。
項次 |
行為類型 |
加點 |
記錄之效力期間 |
1. |
檢舉A類1~10項行為,查證屬實;防止類似災害者亦同 |
5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2. |
檢舉A類11~15項行為,查證屬實 |
3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3. |
提出對宿舍有建設性意見,經採納實施者 |
5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4. |
協助維護設施設備,成效良好 |
2~5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5. |
主動清潔宿舍環境,成效明顯 |
2~5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6. |
拾物不昧 |
1~5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7. |
協助照顧同學 |
2~5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8. |
接待、服務來賓,表現可嘉者 |
1~2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9. |
參加宿舍舉辦之活動 |
1~5點 |
該學年內有效 |
五、有關之行為記點,均以書面製作表報,經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並呈學務處長核閱後,製作檔案存記。檢舉案件,並應注意檢舉人之保密。
六、行為涉及《學生獎懲辦法》中之獎懲規定者,依該辦法之規定處理。
七、本規則經96.03.07學務會議審查通過,並授權爾後由學務處處務會議邀請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會長、學生宿舍自治會會長)出席,經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