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住宿行為記點規則之規定條文:

一、為維護住宿安全、衛生、安寧、秩序等公共利益及學生個人安全,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實際管理之需要,制定本規則。

二、住宿期間之違規行為,除依《學生宿舍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扣留違規物品,追究賠償責任與辦理獎懲外,依據本規則第三條規定記點,並做為下學年續住之重要參考依據,其累計達15點者,核予勒令退宿。

三、違規行為記點對照表:

項次 行為類型 扣 點 記錄之效力期間
1. A類 私自轉讓住宿權;私自進住宿舍 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2. A類 破壞、干擾安全管理或網路通訊系統、設施、設備 7~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3. A類 攀爬宿舍門窗等危險行為 10~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4. A類 無故欺虐、威脅、勒索他人 10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5. A類 於宿舍燃放鞭炮等風險行為 依情節7或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6. A類 儲存危險及違禁物品 刀械武器類:16點;
違禁藥物類:16點;
其他物品:依情節10~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7. A類 擅自帶異性進入寢室 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8. A類 破壞公用設施、設備 10~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9. A類 竊盜、強占財物、賭博、飲酒、鬥毆、打實體麻將 7~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10. A類 晚間10點半過後帶非住宿生進入宿舍,且擅自留宿,經勸阻不聽 7~16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11. A類 借予(利用)他人管制卡或密碼進出;或私自開啟安全門 10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12. A類 擅自接用網路通訊系統,裝置高負載電器 7~10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13. A類 容留流浪動物、蓄養寵物 10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14. A類 擅自進入他人寢室 7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15. A類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而涉及他人隱私者 4~10點 在學期間均為有效
16. B類 擅自更換寢室 5點 當學期內有效
17. B類 於寢室內煮食 5點 當學期內有效
18. B類 不假外宿;查舖後未經登記外出者亦同 4點 當學期內有效
19. B類 請假外出因故不能準時返舍,又不報告者 4點 當學期內有效
20. B類 違反門禁管制時間 4點 當學期內有效
21. B類 門禁管制時間未遵守一人一卡,直接進出宿舍者 5點 當學期內有效
22. B類 早上6點至晚間10點半帶非住宿生進入宿舍,經勸阻不聽 4點 當學期內有效
23. B類 報備工讀需深夜返回,而不於期限提示證明者,或未依核准時限返宿者 4點 當學期內有效
24. B類 夜間干擾公共安寧,經勸阻不聽 4點 當學期內有效
25. B類 寢室吵鬧妨礙公共安寧,經宿舍管理人員登記為吵鬧寢室 2~5點(全寢) 當學期內有效
26. B類 在宿舍或寢室內吸菸,經勸阻不聽,並依學校菸害防制條例處理 6點 當學期內有效
27. B類 假日未經登記留宿者 4點 當學期內有效
28. B類 異常生活作息或不良衛生習慣,經勸阻不聽 2~5點 當學期內有效
29. B類 妨害他人安寧,經勸阻不聽 2點 當學期內有效
30. B類 向管制室借鑰匙 1點 當學期內有效
31. B類 未遵守垃圾分類或於公共區域丟棄私人垃圾 5點 當學期內有效

以上各項行為得視情節輕重,除扣點外並可處以愛宿服務一至六小時,如不進行愛宿服務,針對原條文加重處分。

四、可抵銷之優良行為記點:下列對宿舍安全、衛生、安寧、秩序等公共利益有促進作用之優良行為,得於效力期間內,抵銷前條B類違規行為之扣點。

項次 行為類型 加點 記錄之效力期間
1. 檢舉A類1~10項行為,查證屬實;防止類似災害者亦同 5點 該學年內有效
2. 檢舉A類11~15項行為,查證屬實 3點 該學年內有效
3. 提出對宿舍有建設性意見,經採納實施者 5點 該學年內有效
4. 協助維護設施設備,成效良好 2~5點 該學年內有效
5. 主動清潔宿舍環境,成效明顯 2~5點 該學年內有效
6. 拾物不昧 1~5點 該學年內有效
7. 協助照顧同學 2~5點 該學年內有效
8. 接待、服務來賓,表現可嘉者 1~2點 該學年內有效
9. 參加宿舍舉辦之活動 1~5點 該學年內有效

五、有關之行為記點,均以書面製作表報,經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並呈學務處長核閱後,製作檔案存記。檢舉案件,並應注意檢舉人之保密。

六、行為涉及《學生獎懲辦法》中之獎懲規定者,依該辦法之規定處理。

七、本規則經96.03.07學務會議審查通過,並授權爾後由學務處處務會議邀請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會長、學生宿舍自治會會長)出席,經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